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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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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在先,职工无需把责担

作者:金焱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次举报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2年度)之七:刘某与某金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违法先  职工无需把责担

用人单位违法在先,职工无需把责担

 

刘某于2012年1月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订立了一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1月15日,公司又与刘某订立了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刘某参加专业培训后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同日,公司派刘某前往北京参加为期1个月的专业培训,期间某公司共为刘某支付培训费3万元。培训结束后,刘某返回公司工作,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尚未结束,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为此,刘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4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不承担违约金责任。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金焱律师,2019年从事执业律师至今,曾被聘任为人民调解员。主要从事保险类、交通事故责任,债权债务及劳动工伤等诉讼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丰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