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发货,对方不付款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可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 67 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买卖合同约定 “先付款后发货”,买受人未付款的,出卖人可拒绝发货;若约定 “先发货后付款”,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拒绝支付对应货款。行使该权利需注意:需有明确的履行顺序约定,且对方未履行的事实清楚。
“我先发货,对方不付款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可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 67 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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