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邵某某、吴某某作为原告,起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河北时众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第一分公司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原告称,他们为被告的“道外永平小区旧改项目”提供劳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法院审理后认定,时众然黑龙江一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由中建一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普通的劳务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合同相对方为个人时,很难进行区分,致使案件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本案也出现了管辖权纠纷,最终通过提供最高院司法案例,省级法院工作会议纪要等作为参考,致使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重新拉回到原立案法院,不仅节省了因案件移送审理增加的时间成本,也将案由确定,使本案适应到合适的法律关系,将原告定义到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由发包人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了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