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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原告其他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周航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3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俊,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俊退还张x服务费32,400元;2.判令陈x俊支付张x违约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张x从事健身房管理工作,于2021年8月3日在微信群里结识了陈x俊,当时张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92号xx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xx健身房)的实际负责人,xx健身房背后的公司为上海A有限公司,张x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张x与陈x俊就xx健身房的会员卡宣传、销售的营销业务达成合作意向,并于同月4日签订《预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张x委托陈x俊作为xx健身房会员卡的运营方,负责该门店会员卡的招募、发展以及运营管理,具体事项包括:1.预售期间每日收集客户资源;2.定制宣传单页;3.销售会员卡;4.制定销售策划方案、前期客人的维护以及投诉处理;5.自行招聘和培训销售人员。另外还约定,若陈x俊违约,需追加赔偿张x10万元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张x通过微信转账给陈x俊团队建设费,具体为:2021年8月5日1万元、8月6日9,200元、8月10日7,000元、8月16日3,000元、8月17日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32,400元,用于宣传推广、招聘人员、安排员工宿舍等事项。转账后,张x曾多次联系陈x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陈x俊以各种理由推委。因陈x俊一直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导致会员卡的预售业务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进而影响了健身房会员招募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张x造成了经济损失。2021年8月17日,陈x俊已去向不明,张x也联系不上陈x俊。张x认为,陈x俊预先向张x收取管理费,但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陈x俊全额返还,因双方就返还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张x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陈x俊辩称,其于2019年认识张x,之前也曾帮张x预售过会员卡。2021年7月底,陈x俊帮张x在江西宜兴做预售,当时张x联系陈x俊让其安排人员到上海来做预售。2021年8月4日,双方签订《预售合作合同》,后陈x俊陆续收到了张x的转账,虽然转账明细与张x主张的一致,但合计金额为34,200元。现陈x俊分文不愿意向张x返还,理由如下:1.双方之间并非是服务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陈x俊仅负责销售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管理,除此之外,宣传物料、员工宿舍、员工工服、促销礼品、员工工资、交通费以及团建费用均应由张x负责,但张x与陈x俊协商后,委托陈x俊负责处理上述事宜,故张x与陈x俊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张x作为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2.陈x俊已将收到的34,200元用于办理上述委托事务。具体情况如下:(1)支付员工工资和交通费共计14,400元,陈x俊于2021年8月3日、8月5日、8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何宇1,000元、给蒋青海5,000元、给健身舒舒800元,8月12日至16日期间,还共计转账给陈飞亚7,600元。除800元系支付四名外地的销售人员乘坐高铁至上海的高铁费用以外,其余转账均为员工工资,何宇、蒋青海、陈飞亚系带队人员,陈x俊将工资转账给这三人后,再由这三人转账给下面的销售。(2)为员工提供住宿产生的房租9,500元,水电煤1,500元、租房中介费300元,购置六套上下床支出1,140元、支付给紫都宾馆的住宿费2,200元,支付给汉庭宾馆的住宿费421.90元,支付给货拉拉的搬运费158元,扣除张x预付至紫都宾馆的3,300元以及陈x俊自愿负担的部分,陈x俊要求张x支付的金额为9,200元,该笔对应2021年8月6日微信转账的9,200元。(3)购买员工工服支出180元、制作KT板支出120元(40元/个X3),制作定金单支出350元、制作宣传单页支出600元、制作易拉宝支出198元,上述共计1,448元。(4)员工团建和交通费用共计支出5,337元。3.陈x俊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预售合作协议》约定的合同目的系陈x俊为张x拟开业门店进行预售期间的宣传销售工作,但并未明确特定金额或数量的销售业绩。在2021年8月4日至9月3日期间,陈x俊均开展了相关的宣传和销售活动,并持续向张x报告进展,期间张x未对陈x俊的履行行为提出异议。直至2021年9月3日晚,因张x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员工宿舍、员工工资等,也始终未支付委托陈x俊代为处理上述事务的费用,故陈x俊才与张x协商暂停履行合同。陈x俊认为,其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双务合同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陈x俊并不构成违约。2021年10月28日,张x再次要求陈x俊进行门店开业宣传活动,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已届满,故陈x俊无义务继续履行。4.陈x俊还替张x垫付了员工工资23,310元,张x至今未支付给陈x俊。综上,鉴于陈x俊已将钱款用于办理委托事务,并已告知张x费用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违约,故不同意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4日,张x作为甲方与陈x俊作为乙方签订《预售合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展杜鹃路192号店预售工作,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一、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健身会所项目,甲方负责会所装修/房租缴纳/器材购置;乙方负责预售期间销售技术/预售人员安排/预售期间的约单收单。二、合作项目。乙方在合作期内为甲方会所健身会籍卡进行宣传及销售。三、合作时间。2021年8月7日开始,结束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四、合作分工。甲方负责与当地物业就预售期间的各项协商工作/提供乙方办公设备及促销礼品的置办/相关宣传资料的设计及制作。甲方提供以下所需物品:1.pos刷卡收银机;2.价目表;3.销售办公室;4.效果图(包括易拉宝、站台);5.员工工作服及工作牌;6.集体员工宿舍;7.促销礼品。乙方负责:1.预售期间每日客户资源的收集及整理;2.宣传单页;3.预售期间健身会籍卡的销售工作;4.整体销售方案策划;5.负责会员维护及投诉处理;6.相关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7.相关人员招聘。五、关于费用。1.乙方团队预售期间,外场销售人员收取的客户定金,定金总额的80%归乙方奖励所得。预售定金标准为100元/人。2.根据乙方对市场的调查,乙方入驻后,按照定额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提取总业绩的百分比如下(总业绩为会籍卡的销售额):保底抽成40%;完成60万业绩45%;完成80万业绩50%。4.结算周期及约定:此提成包含销售底薪及提成,结算方式为卖卡后3天内之前按比例结清业绩抽成打入乙方账户,不得逾期。用于乙方支付员工工资,如逾期,逾期一天按每天加总提成的百分之三违约金计算。……八、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范围:未经与乙方充分协商沟通情况下对乙方销售团队进行行政干预,乙方对销售团队有绝对的管理权,避免越级管理或强行改变制度,从而导致管理混乱的。由甲方因装修或违反合同约定而对会员承诺无法兑现,造成退卡或赔偿的、应有(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的业绩损失不计入乙方业绩范畴甲方应结清的款项,以任何形式扣押的/逾期未支付的,均属于违约行为。预售结束三天内甲方支付完乙方所有费用,乙方交接所有物资及资料。2.乙方违约责任范围:售卖的卡种卡价不得低于公司规定最低卡价,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甲方申请,否则视为无效业绩,则甲方有权不发放该笔业绩佣金,售卖产品的本合同中一切应收账目未通过本合同约定收款渠道的乙方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导致会员退款遭受损失则扣除该笔业绩佣金。3.在合作期内,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不能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赔偿及追究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原因晚发或不发相关销售部人员薪资(底薪、提成等福利待遇)所造成的后果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如甲方单方面退出,则需即时结清乙方所得所有佣金及应得款项,并需追加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退出,所有应得佣金/奖金等一切相关费用,甲方无需支付,并追加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甲方。……合同落款的甲、乙处分别有张x、陈x俊的签名以及2021.8.4的日期。

  2021年8月5日、8月6日、8月10日、8月16日、8月17日张x通过微信分别向陈x俊转账1万元、9,200元、7,000元、3,000元、5,000元,上述转账金额合计为34,200元。

  另查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下:2021年8月3日,陈x俊发送“兄弟入场费2W,先1,人到齐2,定金70%这样吧”,后又发送了一个《花木.docx》的文件。张x回复“咋又五十了、40、42、45啊,100W+两点”。陈x俊发送“……您这边能不能让步一下,我一定让他们100万数字冲的,希望您在提点方案上给予一下支持”。张x回复“行吧行吧”。陈x俊发送“谢谢张总,宿舍的安排明天中午可以落实下来吗,如果需要我去交接,我早上就直接过去了,有没有具体地址或者找谁接洽;还有合同和入场费我们是明天见面签和打款还是您想怎么安排”。2021年8月4日,张x回复“开始吧”。陈x俊发送“张总,你们门店现在用的宣传单页照片发一下,还有就是工服这边是logo马甲还是有什么要求”。张x发送了两张图片,陈x俊回复“单页我明天找广告公司设计好给你过目一下,然后上下铺床位我现在就定了吧,您晚上先转1万给我,等过2天人到齐了之后再补2万给我”,张x回复“ok,明天白天,还在外面”。2021年8月5日,张x向陈x俊微信转账1万元。陈x俊收款后发送“那我今天去把宿舍和宣传单页都安排掉……”。张x回复“好的”。陈x俊发送“现在门店还有没有好看的场景照片”,张x发送了四张照片,陈x俊回复“你们之前的宣传单页原版图可以给我吗,如果没有的话,xx的logo原图给我,我让他重新设计一下,这个不是高清不能用;怎么感觉那么不靠谱,问个价格都那么慢”。张x回复“你还还价”。陈x俊发送“我这里定都付了200,要个xxlogo或者原版图,如果他价格不贵去他那里做也行,我就把定金做pt展架的广告板;刚又到了4个销售,上下铺我已经先订了6张今天晚上7点能到,但是房间现在不够,明天也要来人,要不今天就再去租一间吧,宣传单页我等宿舍弄好晚上过去设计好版给你看”。张x回复“你就在那里搞一间”。陈x俊发送“就再去开一间包月的是吗”。张x回复“对”。陈x俊发送“你直接转我还是我先垫付”。张x回复“等下转你”。陈x俊发送“ok”,并发送了一张收据的图片,后又发送“不行不给放了又……我先退了续了3间房间,明天去看看有没有便宜点的房子……”。张x发送“好的”。陈x俊发送“宣传单上面,你觉得怎么写合适,要不要写办卡抵扣金额”,张x回复“你看”。2021年8月6日,陈x俊发送“张总宿舍的事情我们看好了,2,900/4人间拿2套,3,700/6人间拿1套,每套500押金100中介费,6张床1,200,货拉拉和搬运费400多,还有昨天今天2天旅馆的3间房子房租1,000元都我来出,6张床费用您出一下,搬运费和货拉拉还有2天房费算我的”。张x回复“多少”。陈x俊发送“一共12,500去掉您之前3,300,还要9,200;你自己跑一趟还是转给我我去签,我身上不够,房东在等”。张x微信转账给陈x俊9,200元。2021年8月7日,陈x俊发送“张总现在宿舍9个人差不多,剩下明天就可以到了12-13个应该,直接安排工作?你要开个会吗”。张x回复“你来”。2021年8月8日,张x发送“下市场了吗”。陈x俊回复“还没,在培训;面积稍微虚报一点点;就报500左右小型吧”。张x发送“好”。陈x俊回复“店里现在可以办公了吗”。张x发送“还不能”。陈x俊回复“这边后天可能还有人来,明后天办公能不能弄好,就去开个会,正常装修不影响”。张x回复“明天”。2021年8月9日,陈x俊发送“人安排好了,明天下市场,还有2万方便给吗,还是先结一点,我都垫底了好多现在”。张x回复“明天”。2021年8月10日,张x发送“定金收的顺利吗”。陈x俊发送“不好,附近韦德和星河湾现在也在做市场;我陪他们前两天跑市场的时候,这里守小区的还是蛮多的;问题不大我们也有我们的优势”。张x回复“24小时”。陈x俊发送“他们一直在问进场费能结掉吗,现在很多人身上已经没钱了,还有想走的,我意思带组的先预支一点工资给他们,晚上我去找他们团建把人都稳定下来”。张x回复“等下我先转你5,000”。陈x俊发送“先转1万吧,还有1万晚几天”。张x回复“不够啊”,后微信转账5,000元给陈x俊,并发送“刚发了几十万工资,限额;晚上看还剩多少,你先收这五千”。陈x俊发送“他们预售都做完了,早一天晚一天问题都不大啊”。张x回复“知道知道,不会少的,放心”。陈x俊发送“我是不急啊,我都垫付了,问题下面销售心态都很差的啊”。后张x又微信转账2,000元给陈x俊,并发送“今天多少定金”。陈x俊回复“收了6张,我让他们去的小区效果不好,刚刚下雨了,再看几天,不好我就让他们去商场里面弄,就是城管要赶,我定金单现在还没拿到,资料都统计着,弄好了一起放着交给你”。张x回复“好”。2021年8月12日,张x发送“这两天多少”。陈x俊回复“都下雨不好啊,办公室啥时候能用,我去培训一下”。张x发送了一张位置的图片。2021年8月14日,陈x俊发送“能不能把进场费再结一点”。张x回复“周一,周五到周日出不了账”。陈x俊发送“张总,之前的团队崩了陆陆续续走完了,还剩2-3个人在,1是因为进场费给的太慢了,下市场都10号了都有想法,2是因为他们听到宜兴的盘子工资的事情,我去团建安抚了也没用,3是市场竞争的确大比较难而且这几天下雨定金收的不好,4是疫情原因我们走的是全包薪资,他们有做过工作室预售的有想法……销售这边我已经又联系好了,今天过来7个人,已经住进宿舍了,明天后天还有2波小团队都是4-5人的,但是可能换底薪半承包的或者再聊一下提点方案,这样你看可以吗”。张x回复“好的”。2021年8月16日,陈x俊发送“张总,还有1万3管理费,今天结清吗”。张x微信转账给陈x俊3,000元。陈x俊发送“今天只能结3k?还有1万呢”。张x回复“明后天”。2021年8月17日,陈x俊发送“张总,今天结吗”。张x微信转账给陈x俊5,000元,后发送“你抓紧啊,几号收盘”。陈x俊发送“今天在弄了”。张x回复“今夜开始不下雨了,开始收定金”。2021年8月18日,陈x俊发送“张总,两家分店附近安排了销售做市场,您这边和门店工作人员告知一下,还有5,000今天结吗”。张x回复“好的,5,000晚上或者明天;今天市场怎么样”,陈x俊发送“早上铺的地铁效果一般,现在在浦东3家分店附近做市场”。张x发送“好,上海肯定比外地难的”。2021年8月19日,张x发送“昨天多少”。陈x俊回复“2-3张”。2021年8月20日,张x发送“现在总共多少定金了”。陈x俊回复“20几张30张不到,还有5k的进场费你今天方便给吗”。张x发送“等一天两吧,最近两天困难”。2021年8月23日,张x发送“总共多少定金”。陈x俊回复“30多张只有”。2021年8月27日,张x发送“这两天停了”。陈x俊回复“嗯都下雨,我也不想弄了,收不动,店弄好收卡看吧;还有5,000你看能结就结给我,不行的话到时候收卡了再算吧”。张x发送“能收多少大概”。陈x俊回复“不知道啊还……”。2021年9月3日,陈x俊发送“这市场怎么会做成这样谁也没想到,已经没必要再留他们去浪费时间成本了,第一批过来的11个我谈好了,有好几个人没做几天就走了,剩下关系蛮好的我就不发工资了,但第二波来的他们工资我都没有结算,现在差15,000,一直盯着我要,我尽力在拖,很多其他零散的开销都没算进去,现在情况就是这样亏是肯定的了,我想你可以把剩下5,000进场费结给我,剩下的我来承担掉,等装修完收卡再想想有没有别的办法做点数字出来不至于太难看,你觉得可以吗,还有宜兴那边你们现在是留销售需要管理开始空店”,后随文发送了一张备忘录的照片,上面显示“进场费5,000/11人、酒店7天2,000、第一波团队团建600+1,300、第一波团队路费4人开车500/6人车费1,100、进场费5,000/9人、第二波团队团建800、第二波团队路费4人开车500/5人车费1,300,第二团队工资3,000+2,000+1750X6(未结)、广告单页pt板展架工作服工作牌1,800,已结算20,000,未结算工资15,500”。张x回复“宜兴空的”。陈x俊发送“那5,000”。张x回复“什么时候来花木收卡”。陈x俊发送“还差工资没结,定金单不肯给我”。张x回复“我都给了几万了”。陈x俊发送“我知道,但是进场费没给齐,这边销售工资还欠着,定金单就不肯交,我也很僵,所以一直没找你”。

  对张x提供的上述证据,陈x俊表示不认可,认为打印图文材料的费用系其支付,并提供了上海B有限公司制作的两张结算单以及三张转账截图。两张结算上载明的工单编号、委托时间、打印内容、数量、结算金额均与《情况说明》中的一致。三张转账截图的收款商户均为祺悦文化,转账金额分别为600元、350元、120元,第一笔转账日期为2021年8月5日,后两笔转账日期均为2021年8月11日。对此,张x认可三笔转账的真实性。

  审理中,陈x俊为证明其办理委托事务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支出,提供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截图、租房合同及对应的转账截图(租赁期限为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租金为9,500元,押金为1,500元)、落款日期为2021年8月5日、8月6日的收据三张以及对应的转账截图(收款事由分别为租房中介费、住宿费、上下床)、购买工作服和广告牌的淘宝订单交易截图(创建时间均为2021年8月11日)等。张x对所有转账截图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且认为部分转账发生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限之前;对淘宝订单交易截图亦不认可。

  本院认为,《预售合作协议》落款处有原、被告的签名,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及本院事实查明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张x主张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陈x俊抗辩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其一,《预售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在合作期内为甲方会所健身会籍卡进行宣传及销售”,根据该条款,陈x俊除了为张x的健身会所提供宣传服务之外,还需要完成为张x的健身会所销售会籍卡的委托事务。其二,《预售合作协议》中约定张x需为销售人员提供集体员工宿舍,然根据双方的微信对话及微信转账凭证,该项合同义务实际由陈x俊代张x完成。综上可见,双方之间并非纯粹的服务合同关系,兼具服务和委托的性质,应认定为无名合同为宜,故本案案由宜定为其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二,张x向陈x俊转账的金额。张x表示其转出32,400元,陈x俊表示实际收到34,200元,本院根据张x提供的转账明细计算认定,张x共计向陈x俊转账34,200元。

  争议焦点三,陈x俊应否向张x返还以及返还的金额。张x认为,因陈x俊一直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才导致会员卡的预售业务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进而要求陈x俊全额返还。陈x俊抗辩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分文不愿意返还。对此本院认为,《预售合作协议》中并未就张x向陈x俊转账34,200元的给付原因及返还条件有约定,故本院只能结合双方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就其中的9,200元,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款是陈x俊以支付住宿费、房租为由要求张x转账,且要求转账时陈x俊言明“你直接转我还是先垫付”,张x回复“等下转你”;再结合《预售合作协议》中约定,张x需为销售人员提供集体员工宿舍;故该笔9,200元系陈x俊代张x履行合同中约定应由张x履行的义务而产生的支出。现陈x俊为证明上述支出实际发生,提供了租房合同、收据、转账截图等证据证明,张x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但陈x俊提供的相关支出均是与住宿有关,时间亦发生在签约之后,且张x在陈x俊向其汇报住宿情况及开销明细之后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完成了转款9,200元的行为,故陈x俊主张9,200元系代张x完成提供住宿的合同义务有合理性,现张x起诉要求陈x俊返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余款25,000元,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款均是陈x俊以入场费、进场费或管理费的名义要求张x转账,张x即将款项转给陈x俊,故该款实际系张x预付给陈x俊用于陈x俊履行《预售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费用。现陈x俊提供了结算单、淘宝订单截图等证据证明为履行《预售合作协议》产生了相应的支出。张x不认可,认为陈x俊一直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然首先,根据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陈x俊一直通过微信对话方式向张x汇报工作进展,张x收到后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或不满,亦未对陈x俊提出改进履行方式的要求或意见。其次,《预售合作协议》中未有具体的售卡金额和数量要求的约定。最后,陈x俊的确提供了证据证明打印图文材料的费用是其支付,并非如张x所述系由张x支付。因此,张x以陈x俊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为由要求陈x俊全额返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尽管根据陈x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陈x俊确履行过合同义务,但无法证明其为完成合同义务已实际产生了等于或者大于25,000元的开支,且其提供的餐饮、油费等支出未能显示与案涉合同约定义务之间的关联,故其预收的25,000元应按照实际履行情况向张x返还部分。具体返还的数额,本院结合陈x俊在微信对话中的报告情况及陈x俊提供的部分支出凭证,酌情确定返还6,500元。

  关于违约金,如前所述,张x认为陈x俊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主张并不成立,且结合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x未对陈x俊的履约行为提出过异议,结合《预售合作协议》中未有具体的售卡金额和数量要求的约定,因此,张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x俊存在违约行为。故,张x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张x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酌情调整为6,50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x俊向原告张x返还6,500元;

周航律师1994626231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处理公司、合同、劳动、婚姻等民商事诉讼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