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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

作者:张挺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次举报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张挺律师,电话15881661731(微信同号)。2009年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业,同年底入伍,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