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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下的赔偿问题

作者:曾博荣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8次举报

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情况时,大多支持双重赔偿,但在赔偿项目上有细微的区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的范围主要为: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基础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因第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取得,其性质属于民事领域的赔偿,因此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以外,其余赔偿项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曾博荣,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4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