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订立的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忠实义务的协议,如果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给予无过错方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订立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具体情况。
一般说来,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在没有涉及婚姻自由、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人身权利,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伦理道德的,一般应认定有效。
双方婚前订立协议,一方在没有与对方登记结婚情形下违反协议,因双方没有建立法定的夫妻关系,也就没有夫妻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无效。
如果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订立协议,一方在婚后违反约定,因双方已建立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履行该协议约定的有效条款。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适用忠诚协议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还会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违反协议的程度、约定的财产数额及过错方的给付能力等具体情形进行裁决。
在此我们简要列出以下几点普遍问题:
其一: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日常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忠诚协议中往往会涉及到夫妻的生活习惯等致使协议中规定了诸多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和教育作用。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也会从双方的情感出发结合社会普遍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
其二: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没有约定。对于协议中约定模糊,最终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生效。
其三: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数额一般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当事人的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不能因此使违约方无法正常生活。
那么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我们来简单说明一下:
1、“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限制离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
2、尽量避免在“忠诚协议”中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院有可能支持这种“反悔”。
3、谨慎选择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条款等,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较少对于出轨一方课以过重的财产责任,建议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