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长春市大中小微型企业开始梯次推进复工复产,勾勒出复工复产下的“长春跑姿”。那么,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应注意哪些重点法律问题呢?
答: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针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间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超过该条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部分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上述《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但因疫情防控的需要所需要完成的生产任务,例如医疗设备生产、疫情防护或检测材料生产等,属于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但应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用。 答:不可以。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若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答: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职工的工资标准,无权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的规定,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视情况而定是否能够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若疫情及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具有因果关系,直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企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疫情及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合同不能履行并非因疫情防控直接导致,即使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不能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答:视情况而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疫情期间,由于采取管控措施,快递投递延误现象比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的规定,由于疫情下地方采取相关管控措施,不能进行快递投递,此情况应属不可抗力,并非快递员主观过错造成,快递企业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尽管快递企业有权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仍需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疫情导致的延误才能避免赔偿,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快递延误,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可以。快递员应在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后,才能将快件存放在门卫保安处或其他地点,不能自行将快递放在门卫、保安处。如果快递员将快件直接放在门卫保安处或其他地点,不通知收件人就离开,此种情况下产生丢件,快递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定: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