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孩子未满2周岁
1. 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1084条)
2. 父亲请求抚养的情形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
3. 协议由父亲抚养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5条)
二、 孩子已满2周岁
1.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民法典1084条)
2. 已满8周岁孩子尊重意愿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1084条)
3. 优先考虑的情形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
三、 协议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
四、 继子女抚养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
五、 暂定一方抚养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