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律师孙晓峰近期接触到一起醉酒后使用车辆辅助驾驶系统、并加装非法装置规避监管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极具警示意义,特整理分享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当事人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途中,其激活车辆2级辅助驾驶功能,并使用自行加装的、可逃避系统监测的辅助装置,随后离开主驾驶位至副驾驶位置睡觉,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
后因车辆影响通行被群众发现报警,民警到场后查获当事人。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当事人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本次属于再次违法。
车辆配备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明确要求:驾驶人需全程手握方向盘、随时接管车辆;脱离监管超时系统将提示并降级退出。当事人知晓上述安全规则,仍故意加装非法装置规避监测、放弃监管。
争议焦点
醉酒后使用2级辅助驾驶,未在主驾驶位操控车辆,是否属于 “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裁判要点
2级辅助驾驶≠自动驾驶,驾驶人仍是责任主体依据国家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0-2级均为辅助驾驶,不能替代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后,驾驶人依然是行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全程监管、随时接管。
加装非法装置 + 放弃监管,不改变 “驾驶” 性质当事人虽未在主驾驶位操控,但启动车辆、激活辅助驾驶、设置路线、加装规避装置,整体仍属于控制并支配车辆运行,依法认定为驾驶行为。
曾因酒驾被罚,本次醉驾不予从宽当事人两年内曾因酒驾被处罚,本次醉驾不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的规定,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当事人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孙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