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指出了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的基础:
该行为的基础通常是为了建立或者维系、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增进双方感情和婚姻家庭凝聚力。在离婚的情况下,该交易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当考虑该变化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严守规则予以突破,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区分了“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形:
(1)如果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人民法院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已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对于已经转移登记的,原则上不宜随意通过司法手段强行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强调了四种情况下,无论房屋是否完成过户,给付方都有权请求撤销:
如果有证据证明接受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无论房屋是否完成过户或者加名,给付方有权请求撤销。此种情形撤销赠与后,无须给予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