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珵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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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谨慎,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转让方仍需对认缴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作者:徐珵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次举报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以上条款意味着,股权转让需谨慎!!!将来在股权转让时,必须足额缴纳出资后再进行转让,否则有可能被受让方坑!!!

在以往,只有股权转让逃避债务时,转让方才对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徐珵珵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矛盾调解中心值班律师,12348值班律师,曾担任上市公司法务多年,后转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东区
  • 执业单位:天津允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