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珵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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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两者是否可以并用?

发布者:徐珵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350人看过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则逾期利息的数额就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予以确定,这就使得逾期利息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在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两种违约金并存,虽然两者的性质上均属违约金,但适用的条件并不相同。

      逾期利息着眼点在于“利息”,衡量的是资金成本问题;违约金着眼点在于“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故两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为了维护公平原则,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受到最高数额的限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两者并用的结果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折算下来,总计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得出的数额。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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