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珵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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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徐珵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1日|分类:公司法 |676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二,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依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时若无逃避债务的故意,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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