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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李雪莲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5次举报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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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主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债务怎么办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雪莲,现为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不同行业、多年的公司法律顾问经验,目前律师工作的主要侧重点为公司相关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3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破产清算、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