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只代理投保人的李晓伟律师团队整理。长春原位癌保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理由是"原位癌不属于重大疾病""条款已明确排除"。但法院对这类拒赔理由的审查标准日趋严格。本文结合近年生效判决,系统梳理保险法原位癌拒赔抗辩要点,帮助长春投保人找准维权方向。
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
长春原位癌保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通常有三种:第一种,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依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主张原位癌未突破基底膜,不符合重疾标准。第二种,原位癌被释义条款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部分合同在"释义""注释"章节以小字标注排除。第三种,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以投保前结节等异常未告知为由拒赔。
以上理由看似合理,但从保险法原位癌拒赔抗辩要点角度分析,均存在可推翻的法律空间。
抗辩要点一: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法原位癌拒赔抗辩要点的首要方向是《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位癌属于医学专业术语,普通投保人无法理解"基底膜""浸润"等概念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仅凭加黑加粗,不能证明已让普通人理解"原位癌为什么不赔"。长春某基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将"原位癌除外"藏在"释义""注释"小字部分,法院认定未尽提示义务,判决给付保险金6万元。法院强调,投保单上的签字确认不能替代保险公司实际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
抗辩要点二: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
第二个方向是《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普通投保人对"癌"的通常理解即为恶性肿瘤,投保重疾险的合理期待就是"确诊癌症即获赔付",无法预见条款中对"原位癌"与"恶性肿瘤"的专业区分。法院多次适用该原则,对存在歧义的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抗辩要点三:条款与现行医学标准冲突
保险法原位癌拒赔抗辩要点的第三个方向涉及条款与医学标准的衔接。部分保险合同沿用旧版ICD-10标准,但国家卫健委自2019年起已推广ICD-11标准,其中宫颈CIN2级已被归入原位癌范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医学标准并考虑医疗技术发展趋势。重疾险为长期或终身合同,不能僵化适用旧标准。吉林地区已有判例依据ICD-11认定CIN2属于原位癌,判赔轻度重疾保险金并豁免保费。
抗辩要点四:未如实告知的抗辩限制
在长春原位癌保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还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需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未问到的无主动告知义务。已有判例中,健康告知问的是"结节病"而非"肺结节",法院认定两者医学概念不同,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投保人应仔细核对健康告知的问询内容,确认长春原位癌保险拒赔的理由是否有充分依据。
维权实操建议
收到拒赔通知后不要放弃,仔细审查拒赔理由援引的具体条款。
整理病理报告、诊断证明、手术记录、保险合同及投保流程资料。
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理赔申诉,附法律依据。
申诉未果可拨打吉林省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或向吉林省保险业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人寿保险5年、健康保险2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宜尽早启动。
常见问题
问:长春原位癌保险拒赔后维权成功率大吗?
答:从公开判例来看,投保人通过诉讼获赔的可能性较高。上述保险法原位癌拒赔抗辩要点已在多起案件中经受住司法检验,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是否达标。
问:保险公司说原位癌不算重大疾病,合法吗?
答:这也是保险法原位癌拒赔抗辩要点的核心所在。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问:投保前有结节没告知,还能维权吗?
答:关键看健康告知问的是什么。问"结节病"而非"肺结节",两者医学概念不同,不能以此拒赔。
问:在长春找律师处理原位癌拒赔需要预付费用吗?
答:李晓伟律师团队采用全风险代理模式,前期零费用,拿到保险金后再收费。
团队介绍
专注领域:专注保险拒赔维权12年,累计代理千余起案件,为投保人获赔超6000万元
立场纯粹:团队100%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接保险公司案子
零成本维权:全风险代理,前期零费用,拿到保险金再收费
全国办案:团队总部在长春,深耕本地多年;覆盖全国多城市,全国办案,差旅费用律师自费
专业能力:团队具备医疗加法律双复合背景,配备医疗体系AI大数据库和全国保险规则AI大数据库
行业认可:CCTV《今日说法》专题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收录团队代理案件;《人民法院报》刊登典型案例
只要和保险拒赔有关,均可咨询委托。
李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