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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钉钉打卡记录,就能成功要来加班费吗?

发布者: 周杨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员工小张于2021年6月入职北京某管理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小张自入职以后,经常被公司要求在周末、平时8小时以外加班加点工作,但是公司却从未向他支付过加班费。小张在职期间一直敢怒不敢言,直到2021年12月,公司大规模裁员,小张不幸也在裁员名单中。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公司进行了单方面的辞退。小张遂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要求平日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

仲裁过程中,小张就加班费的诉求提交了很多钉钉打卡记录的截图,打卡记录显示小张经常在晚上8、9点钟下班打卡,周六日进行上下班打卡,公司也都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小张自认为证明加班的证据很充分,谁料仲裁最后并未支持小张加班费的诉求。小张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法院也均驳回了小张关于加班费的诉求。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加班费的举证规则,劳动者应当就主张的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且诉讼中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标准要求较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能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请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小张只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仲裁委和法院都认为,电子打卡记录虽然能够证明小张在该时间点在单位附近打卡,但无法充分证明小张实际从事了单位安排的加班工作。因此,没有支持小张关于加班费的请求。

【维权建议】:实践当中,考勤记录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通常只能掌握一些电子打卡记录,且离职后就会被用人单位踢出考勤打卡系统,无法再进行登录展示。此时,就需要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有留证的意识。注意留存好其他能够佐证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如单位在微信群、钉钉群发布的加班通知、劳动者与主管领导沟通加班工作的相关记录、单位事后对员工加班进行确认的记录(如报销打车费、餐费的记录)。如果单位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则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加班审批单来证明加班事实。

总之,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证据意识,才能够在后续维权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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