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团队接受胡爷爷的委托后,针对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虽然胡爷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考虑到他身份为行人,且处于弱势地位,在为他计算赔偿明细时,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是按照80%主张的。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超过交强险部分,非机动车、行人究竟能按多少比例获赔。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2.《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四)款规定: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两点:①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可承担80%的赔偿责任;②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律条文这么规定必然有其存在的道理,正是基于保护弱者方面的考虑,在损失分担比例上可适当偏向受害方,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参与中的安全。
横向参考《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重庆市在道交法实施条文中对此(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利益的目的性和实践操作性)的体现更为突出。参考2022年5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2022年修订),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责任。所以,我方坚持要求对方在交强险外承担80%的责任。
本案经过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