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交警责任认定不等于民事责任,本团队成功将受害人主责变次责,为当事人多争取赔偿!

发布者:赵律师交通事故团队2025年09月05日 10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4月,由五旨山律讼团队代理的姚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审落幕!本案是一起不常见的涉及三方主体的交通事故,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改判,我方当事人姚XX从主要责任变为次要责任(较一审责任减轻45%)。面对一审“非碰撞方不担责”的裁判惯性,团队以过错论证+类案检索,成功推动二审改判,认定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担50%主责,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为同类案件责任划分明确规则!

01 案件难点:非碰撞方能否成为责任主体?

原告姚XX在道路施工时,因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操作的高空作业平台与一辆校车发生碰撞导致姚XX坠落受伤。经一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机械认定“责任主体仅限于碰撞双方”,判决姚XX自担70%责任,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免责。

二审争议焦点:

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未设警示标志是否构成过错?

非直接碰撞方是否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02 用法律逻辑打破思维定式

证据重构:对于湖北某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办案律师调取交警事故认定书等现场相关资料,揭露其未按审批范围设置警示标志的违规事实;同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论证“施工方未尽安全义务需担责”的裁判规则;

判决亮剑: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施工方过错系事故主因”,终裁责任比例:

? 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 50%? 校车驾驶员 25%? 姚XX 25%(较一审责任减轻45%)。

二审法院认定,在道路上进行施工时,湖北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了姚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责任。

03 细节突围:警示标志的缺失改写判决

“本案胜诉改判的关键,在于如何力证施工方的过错责任”——主办律师

在拿到一审判决后,李律师沉着冷静,仔细分析一审判决的不合理之处,并积极协助当事人进行上诉。李律师不轻言放弃,在二审过程中仔细梳理证据,不断查找相关案例,通过法理与事实力证湖北某建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观点最终被二审法院采信,并依法改判我方当事人仅承担次要责任,为姚XX争取到了更多赔偿。

法条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即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并非只有发生碰撞的双方,湖北某建筑公司作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也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04 案件意义

? 确立非碰撞方责任规则:打破“事故责任=碰撞参与方”的司法惯性,明晰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 推动类案裁判标准化:为道路施工、公共设施管理领域的责任纠纷提供裁判范本。

  • 赵律师交通事故团队
  • 15090895305
  • 1420520********51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22CBD数码城-1702、1703
华律入驻年份 5
  • 5年 入驻华律
  • 0次 用户采纳
  • 4次(优于90.24%的律所) 用户点赞
  • 1975分(优于84.55%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4篇(优于99.09%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