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3年10月,赵先生在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途中,遭遇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违规倒车撞击,导致其右肩部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然而,赵先生因既往脑中风存在右侧肢体偏瘫(肌力1-2级),被告保险公司试图以“伤前疾病与事故共同致残”为由,主张仅按50%参与度赔偿伤残金。
争议焦点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赵先生伤前已存在肢体功能障碍,伤残后果应扣除50%参与度,伤残赔偿金需按赔偿标准50%计算;同时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应因旧疾同样按50%计算。
法院判决
经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伤残赔偿金全额支持我方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赵先生的旧疾虽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但并非其主观过错导致,根据过错归责原则,依法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刘某、某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89980元。
办案亮点
在案件代理前,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有伤前疾病为由,坚持按50%赔付残疾赔偿金,构成理赔僵局。团队律师代理后,沉着分析,针对保险公司长期以"伤前疾病过错"为由坚持按50%比例赔付的消极态度,本团队通过多重策略系统推进维权工作,坚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首先,团队律师对近三年本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展开精细化检索,筛选出多件裁判要旨相近的生效判决,系统梳理出伤前疾病过错归责原则。其次,在案件审理后,团队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并提供大量类似案例补强说理,法官最终认同伤前疾病并非当事人主观过错,不应担责的核心观点。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我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团队律师细致梳理证据链,通过病历、鉴定意见、护理协议等,明确事故与伤残的直接因果关系,夯实全额赔偿基础。同时,精准锁定法律依据,围绕《民法典》第1173条“过错归责原则”,力证旧疾非过错,成功击破保险公司“参与度打折”的抗辩。
本案从接案时50%赔付僵局到一审100%胜诉的逆转,充分印证了精细化诉讼策略在突破保险不公平壁垒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充分凸显出团队律师扎实的理论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精湛的专业素养。
法律意义
本案在本地司法实践中明确:伤前疾病不影响全额索赔权利!只要受害人无主观过错,侵权人不得以“伤病参与度”为由减轻责任,为同类案件树立重要标杆。
律师寄语
交通事故维权常遇“旧疾抗辩”,但法律绝不苛求完美受害者!五旨山律讼团队以专业与细致,为赵先生争取到公正结果。若您遭遇类似困境,请及时联系,我们愿以法律利剑,捍卫您的每一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