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8月16日晚7点,余阿姨在枝城某化工园交叉路口处,在横过人行横道时,遇司机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左转弯经过人行横道,货车刮倒余阿姨,车轮碾压到她的大腿,造成余阿姨受伤严重的交通事故。随后,余阿姨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40天,出院诊断:1.开放性多发性双下肢骨折:右侧股骨骨折、双侧胫骨平台伴腓骨骨折、双侧胫骨远端骨折、双侧腓骨骨折、左侧股动脉损伤、急性失血性贫血、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左侧股神经损伤;2.骨盆骨折:右侧耻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右侧骶椎骨折;3.双侧下肢动脉硬化;4.左下肢幻肢痛。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办案经过
余阿姨在住院期间生活陷入混乱,这场交通事故不仅让余阿姨身体遭受重创,更让其和家属心情焦虑,治疗结束后,余阿姨儿子李先生咨询到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我们根据家属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及住院治疗相关病历,为余阿姨作出了相关赔偿预估并逐一向其家属解释说明。余阿姨儿子李先生到我们律所咨询后,对我们专业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非常认可,表示要委托我们团队代理其母亲的案件。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余阿姨左大腿下段以远肢体缺如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7%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假肢装配机构鉴定:1.余阿姨需要装配国产普通实用型大腿假肢,目前售价为39000元,带锁硅胶衬套,目前售价为8600元,组件式下肢支具,目前售价为4850元。2.以上大腿假肢使用寿命为叁年,带锁硅胶衬套使用寿命为壹年,组件式下肢支具使用寿命为壹年。3.正常使用情况下,假肢需每年维修保养一次,其维修费用为假肢总价的15%左右,硅胶衬套、组件式下肢支具无需维修。4.初、再次装配假肢及康复训练时间为30日、10日,装配训练期间需陪护1人。5.假肢及带锁硅胶衬套的更换次数参照所在地人均寿命计算。
案件争议焦点:
1、假肢费用能主张多少年?
被告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应超过20年,大腿假肢按鉴定意见使用寿命为三年,计算不应超过七次。训练费、住宿费、轮椅、呼吸训练器、护膝、助行器和拐杖不属于法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的范围,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国产普通实用型大腿假肢与带锁硅胶衬套价格偏高。团队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配制机构建议假肢及带锁硅胶保护套更换次数参照本地人均寿命计算。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湖北省人均预期寿命为78.71岁,余阿姨现年57周岁。团队律师围绕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结 论:法院综合酌定对余阿姨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21年计算,从配制机构为余阿姨开具第一次装配辅助器具发票的时间起算。
2、余阿姨的误工费是否能得到支持?
被告认为余阿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律师团队认为余阿姨受伤以前虽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是一直在某餐厅上班,老板也向其支付工资。团队律师在为余阿姨主张误工费时提供餐厅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庭审中被告对证据材料真实性有异议,庭后法院对餐厅经营者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证实余阿姨事故发生前存在劳动能力。结 论:法官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余阿姨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支持其误工费。
3、同等责任按60%主张赔偿
被告认为事故为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经赔偿198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责任。团队律师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为余阿姨主张赔偿。
结 论:法院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余阿姨自身承担40%的责任。
余阿姨及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对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的专业非常认可,不仅为其争取合法权益,也为其和家属带来温暖。余阿姨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无人替代,但是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在法律范围内为其争取更多的赔偿是对余阿姨不幸遭遇的一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