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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酒驾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律师帮助获赔69万余元

发布者:赵律师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2021年12月01日 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12月4日4时58分许,艾XX驾驶鄂E×××××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XX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东XX“城乡路延伸段23号路灯杆”前路段时,压越中心双实线驶入道路左侧与刘X1驾驶的鄂E×××××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X1、徐X、陈X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艾XX逃离事故现场。后艾XX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于事发当日10时50分许前往事故大队接受调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艾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X1、徐X为轻伤一级,徐X因其治疗未完全终结,不能进行最终评定;经检验,艾XX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28.85mg/100mL。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补充说明,载明以艾XX驾驶机动车压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即可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家属希望本所律师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徐X伤情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刘X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陈X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同时对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购置有保险期限内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能够保障三受害人主张赔偿权利后获得赔偿。对方保险公司以酒驾逃逸为由,拒绝商业三者险赔偿。本团队律师根据了解的相关事实,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判决后,因对方不服提起上诉,经法院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和司机赔偿3名原告损失合计698304.25元。


被告赔偿原告徐X损失372487.86元、刘X损失346880.12元、陈X损失295076.06元合计XXX.04元。扣除艾XX支付垫付的费用共计316139.79元(其中徐X134354.5元、刘XXXX.59元、陈X60494.7元),剩余应赔偿三原告人损失共计698304.25元(其中徐X238133.36元、刘XXXX.53元、陈X234581.36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酒驾逃逸商业险不赔付问题。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搜集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1.艾XX酒驾逃逸,致3人受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2.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经历一审、二审,本案经本律师六个多月的努力,最终让3名当事人获得了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赵律师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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