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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遭辞退,能否获得赔偿?

作者:王武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次举报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正常现象,但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吗?员工拒绝到岗能否可以被视为旷工,并承担一系列后果呢?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这些问题给出了参考。

孙某是某公司工作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孙某在磨床岗工作,后担任仓库工务助理,实行标准工时制。之后公司两次向孙某下发调岗通知,孙某以身体原因无法适应重体力劳动为由,均书面回复公司拒绝调岗。公司以未到调整岗位工作为由,将孙某辞退。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孙某诉至法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公司在未与孙某协商的情况下,随意调岗。孙某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无法适应所调整的岗位,且书面拒绝调岗系其行使协商的权利,并不是不服从上级工作指示的行为。因此,某公司以孙某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孙某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那么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如何维权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协商不成的,可向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3、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不能随心所欲支配劳动者。

岗位调整应具备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整后的岗位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等条件。随意调岗调薪,甚至将此作为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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