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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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潜律师的代理词(ABC)

发布者:宗潜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603人看过

代理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ZSC法官:

受江苏ABC集团公司委托,并经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就该公司诉沈阳YSHB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的主张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1、原告和被告一沈阳YSH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HM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70万元;

2、根据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本案被告二YX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签署的《表A.1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显示:原告于当天进场的省煤器设备,经其自检合格。

根据该表附件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显示:名称为“省煤器设备”,进场数量为“2套”。

这便是说,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且产品质量经被告二初检合格。

3、根据《江苏HMXY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分部工程验收单》,其“分部工程:2#省煤器改造”显示:“2#炉省煤器改造项目于2019年05月03日已按合同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安装质量符合DL/T5210.2等规范标准要求,2019年05月17日已试运行72h,2019年05月18日安装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使用正常。”验收日期为2019.05.20.原告、被告三及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该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根据《江苏HMXY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分部工程验收单》,其“分部工程:1#省煤器改造”显示:“1#炉省煤器改造项目于2019年07月06日已按合同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安装质量符合DL/T5210.2等规范标准要求,2019年07月22日已试运行72h,2019年07月23日安装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使用正常。” 原告、被告三及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该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被告三江苏HMXY热电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

4、根据《江苏HMXY热电有限公司2×15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存放升级改造项目2#机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显示:验收单位一栏仅有三列,分别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没有预留总承包单位,更没有分包单位签字空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逐项验收并且打勾,以示检验合格。发包的建设单位分别在“单位工程”03总项目一行打勾,并且在“分部工程”01、02、03等项目行上打勾,以示对全部项目验收合格。

根据《江苏HMXY热电有限公司2×15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存放升级改造项目1#机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显示:验收单位一栏仅有三列,分别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没有预留总承包单位,更没有分包单位签字空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逐项验收并且打勾,以示检验合格。发包的建设单位分别在“单位工程”03总项目一行打勾,并且在“分部工程”01、02、03等项目行上打勾,以示对全部项目验收合格。

该组证据为第3点所列证据的附件,是第3点所列证据的组成部分。

5、由上可知,原告已经依约将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剩下的就是被告一履行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6、《HM设备采购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35%预付款,发货前支付30%,货到二个月之内支付30%,调试合格12个月或货到现场16个月,以先到为准,付5%质保金。”

7、根据原告发给被告一的《对账函》以及所附的银行电子回单可知:合同金额170万元,被告一已经付款119万元,尚欠51万元合同。

8、作为总包单位的被告二已经将95%的合同价款支付给被告一,仅留5%的质保金尚未支付。这十分清晰地说明,包括原告170万元在内的1150万元的项目全部合格!

综上所述,被告一应当支付原告欠款51万元。由上述第六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逾期利息,有理有据,合情合理合法。

二、被告一的答辩意见,既不符合客观事实,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被告一声称原告所提供的产品没有外包装,没有合同依据。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上并没有任何显示所谓外包装的条款和文字!

2、被告一声称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它曾经向原告提及过此事!如果说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那么,它必然会向法庭提交它曾以多次曾经催原告促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很显然,它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所谓证据材料!因为原告履行合同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3、被告一和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HM鑫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没有任何文字提及原告!更没有提及该补充协议的项目系原告合同中的义务!

4、被告一和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HM鑫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价款为687352.8元,近70万元!从来没有听说外包装的费用接近于产品总价款1/2的先例!这显然根本绝对不可能是原告和被告一合同的组成部分!

5、被告一和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HM鑫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前言部分明确记载:“双方就江苏HMXY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工程施工补充部分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很显然是“就……工程施工补充部分……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而并非就原告与被告一的买卖合同中未完成的部分项目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6、如果说是就原告与被告一的买卖合同中未完成的部分项目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那么,它必然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根本不可能是“补充协议”!

7、被告一和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HM鑫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1.4.1工程承包范围明确约定:“1、安装工程范围:所有楼梯平台栏杆的制作(钢格栅由发包人供货)和安装;省煤器护板及烟道加工制作安装;除尘器上箱体保护拆除与改造安装;脱硫系统拆除(原合同的脱硫塔保温除外);……”很显然,第一,“除尘器上箱体保护拆除与改造安装”与原告和被告一的买卖合同无任何关联!第二,“脱硫系统拆除(原合同的脱硫塔保温除外)”,结合上下文语境及该合同全文,该处所说的“原合同”必然是被告一与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原合同!而根本不可能是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

8、被告一和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HM鑫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之2.2付款方式明确约定“按照原合同。”结合上下文语境及该合同全文,该处所说的“原合同”必然是被告一与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原合同!而根本不可能是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无论如何,根本不可能是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原合同!

9、被告一和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HM鑫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7条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责任义务仍然有效。”由此可知,该补充协议是被告一和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本不可能与原告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被告一和案外人福建RH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HM鑫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告一企图借此逃避履行支付合同欠款的行为,不但是极不诚信的,而且是违约行为和违法的!因此,被告一的该建筑在虚假陈述基础上的答辩意见,依法不应被人民法院采纳!

三、原告的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1、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法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意思就是,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应当“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的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接上,被告二在答辩中声称其不承担补充付款责任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被告二声称其已经支付被告一95%的合同款项,尚有5%的质保金没有支付,并且,向法庭提交的一些证据材料。鉴于被告二的材料全部是复印件,没有提交原件,因此,原告对于其真实性不予以认可。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审核。

4、被告二声称其已经支付被告一95%的合同款项,尚有5%的质保金没有支付,如果说属实,那么,如本代理词第一部分第8点所说:“作为总包单位的被告二已经将95%的合同价款支付给被告一,仅留5%的质保金尚未支付。这十分清晰地说明,包括原告170万元在内的1150万元的项目全部合格!”

5、被告二声称其已经支付被告一95%的合同款项,尚有5%的质保金没有支付,如果说属实,那么,意味着被告二尚有1150万元×5%=57.5万元未支付给被告一。因此,根据上述所引“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二有义务在57.5万元欠付款项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6、鉴于被告三经贵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故,原告并不知其有无欠付被告二的款项,但是,不管其有无欠付,根据上述所引用司法解释条款,原告之第四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案涉工程合同价款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是于法有据的!

总而言之,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都是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为荷!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贵院审理本案时参考。

江苏ABC集团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宗潜

18914620678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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