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21000**********

  • 执业机构: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除攻略:2026年新规下的法定路径详解

发布者: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9日|分类:工程建筑 |196人看过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除攻略:2026年新规下的法定路径详解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限制参与招投标、限制获得政府补贴、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高消费等联合惩戒措施将接踵而至。2026年4月1日施行的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为严重失信主体提供了明确的名单移除路径。


一、严重失信信息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办法,严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等。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


二、名单移除的法定条件


企业申请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包括缴纳罚款、完成整改等;二是公示期已达到法定最短期限;三是不存在其他应当继续公示的失信信息。


三、申请移除的程序要点


企业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移除申请,提交履行义务证明、整改报告、信用承诺书等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移除决定并停止公示。


需要强调的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除并非"洗白",相关违法事实仍有记录留存,仅停止对外公示以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信用惩戒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