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某林的服务分包工程,虽签署施工合同,但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某林一直未将合同返还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全部服务事项,但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并未授权某林签署合同为由,拒绝向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2、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成立服务合同分包关系,全额支持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诉请。
3、办案过程:
通过收集和审查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我们确认了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服务事项。尽管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声称未授权某林签署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分析了某林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订时的代理权限,并搜集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重点强调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行为,以及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某林行为的默许或追认。
4、律师观点:
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明确的,尽管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后声称未授权其项目负责人某林签署合同,但这一主张并不能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某林作为项目负责人,其在合同签订时的行为应当视为得到了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或事后追认。此外,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全部服务事项,其履约行为符合合同规定,且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反而接受了某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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