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2)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了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由托运人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的,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对货物再加外包装的,发生上述问题,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货物有包装的,到达运输地点后,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由托运人负责。
(5)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6)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7)收货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货物,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2.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按合同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由于《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