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企业与当地幼儿园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科技企业向幼儿园提供智能教学设备、配套课程课件、教具以及专业教学培训服务,双方按照学员报名人数结算课程分成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开展合作,幼儿园前期也正常履行付款义务。
合作后期,幼儿园开始拖欠应付分成款项,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款项共计 14830 元。科技企业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催要欠款,对方工作人员虽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但始终拖延不予清偿。诉讼过程中,幼儿园提出抗辩,主张案涉合同是园内工作人员私自加盖公章签订,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属无效合同。该科技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方律师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全部拖欠款项,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办案思路
- 核实签约主体身份,确认合同合法有效梳理合同文本、公章备案信息、双方长期对接沟通记录,结合对方自认签约人员系园内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事实,证明该人员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签约行为后果依法由幼儿园承担,直接驳斥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
- 整理履约及对账证据,锁定欠款事实与金额汇总双方长期交易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对账沟通内容,明确幼儿园持续接受服务、多次付款、书面确认欠款数额等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金额真实无误。
- 梳理催款记录,佐证对方恶意拖欠行为按时间顺序整理多轮催款聊天记录、沟通内容,证明原告已多次催告还款,对方多次承诺结清却屡次违约,进一步支撑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
- 援引法律规定,主张对方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依据《民法典》中合同履行、价款支付相关规定,主张双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接受服务后应当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并对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 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加盖有效公章且签约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合同合法有效,对幼儿园主张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 判令幼儿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资金占用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自案件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 驳回原告主张按照四倍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幼儿园全额承担。
四、案件评析与典型意义
- 员工履职签约行为,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企业、民办机构等工作人员持单位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无法定代表人单独签字,只要工作人员属于在职岗位人员、合同已实际履行,即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合同对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单位不能以 “私自盖章”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 长期交易 + 对账确认,可直接认定欠款事实商事合作中,双方持续履行合同、多次转账结算,且对接人员通过聊天记录明确认可欠款金额,即便没有单独的欠条、对账单,结合完整沟通及流水证据,法院亦可依法认定欠款成立。
- 逾期付款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率依法核定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拖欠款项,构成违约,需赔偿守约方资金占用损失。民间借贷四倍利率标准不适用于普通商事服务合同,法院一般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 微信聊天记录是商事纠纷重要证据合作、对账、催款过程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文字确认内容,属于法定有效证据,商事主体在合作往来中应注意留存沟通记录,便于后续维权举证。
-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裁判高效落地标的额较小的商事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刻生效,能够快速确定权利义务,帮助守约方及时回笼资金,减少维权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