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班丽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特95号
申请人:宁作XX,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X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XX207-1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X,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XX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XX。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作XX与被申请人天津XX公司、张家口XX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申请人宁作XX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作XX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宁作XX负担。
审判长 刘开甲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