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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作XX、天津XX公司、张家口XX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班丽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特95号

申请人:宁作XX,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X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XX207-1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X,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XX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XX。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作XX与被申请人天津XX公司、张家口XX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申请人宁作XX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作XX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宁作XX负担。

审判长  刘开甲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XX

班丽莎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认真、待人诚恳、踏实负责,执业6年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200余件,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