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倩律师
白倩律师网
1878942585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白倩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2年5月,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认识。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事宜,原告遂多次通过银行卡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共计178050元。此后,原告一直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催还借款,被告仅2022年10月10日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元,后被告便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返还剩余借款。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原告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通过朋友结识。2022年6月份起被告因生意周转、住院等原因向原告借款。2022年6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22年7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15000元;2022年7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20000元和5000元;2022年7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20000元;2022年7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15000元;2022年8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20000元和10000元;2022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表示没钱吃饭,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50元;2022年8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3000元。以上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168050元。2022年8月16日原、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共同确认截止当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6.8万元。2022年9月21日被告以生病住院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10000元。2022年10月10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1000元,此后再未还款。双方对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另查,原告为追索债务支出诉讼保全费1410.44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向原告良某某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微信聊天约定的内容构成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内容。因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期利息,原告可以随时请求被告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金额中包括2022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款的50元,从当日微信聊天的内容及2022年8月16日双方在微信中对账的数额来看,该50元并不属于借款的一部分,原告共计向被告借款178000元。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000元借款。故对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数额以177000元予以认定。双方在微信中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催告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向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23日起按照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诉讼保全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是原告为追索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良某某借款本金177000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白倩律师 已认证
  • 18789425851
  •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9700分 (优于95.4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篇 (优于79.15%的律师)

版权所有:白倩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925 昨日访问量:5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