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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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者:张鹏程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16人看过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非常恶劣的犯罪,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很多,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是怎么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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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律师补充:

  哪些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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