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第三天便发生工伤,因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劳动者为他人雇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无法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1年8月16日,韩某某经烟台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高某某招用到公司承包的某水暖安装工程处工作,韩某某入职第三天,在工作时受伤。韩某某受伤后,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4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曾在电话中与韩某某索要病历。
由于韩某某刚入职三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向韩某某发放过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保,因而韩某某无法申报工伤。韩某某遂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裁决: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8日韩某某与烟台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龙口法院,请求确认与韩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依据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
法官说法
构成劳动关系本质上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随着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的用工形式对传统的劳动关系理念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如考勤表、花名册、工作证等,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孙慧娟
案例编写人:万琦
编辑:商雨
校稿:曲晓梦 张超
审核:郭宏伟
来源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龙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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