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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董书浩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分类:工伤赔偿 |351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前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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