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律师
陈丽律师
四川-自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作者:陈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9次举报

一、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怎么处理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务转让成立的条件


债务转让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陈丽律师,自贡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委员,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执业领域:建设工程、承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自贡
  • 执业单位: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320********0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