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胜海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郦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父母离婚后是否要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

发布者:忻胜海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50人看过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网友咨询:

  继父母离婚后是否要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继父母与生父母均要求抚养孩子,通常法院会依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继父母虽有权要求继续抚养继子女,但抚养权首先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在继子女的生父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判决子女随生父母生活更为合适。

  律师补充:

  继父母子女关系系后天形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内容既包括纲常伦理、公序良俗的要义,也涵盖现代契约精神,具有复合性,其本质为姻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可向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转化。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