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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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赵国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30日 3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赵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律师费以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计算为183873元);4.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全面、客观的审核双方当事人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已证实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借款协议并支付了相关款项,被告出具了《承诺书》,载明共欠原告借款52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内容。被告云南XX集团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所述原告有职业放贷行为和高利转贷行为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所作双方的借款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云XX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对双方之间所签借款协议的结算,被告所作本案应当根据不同的借款协议分别予以受理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云X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书》出具于2019年5月23日,且并未注明还款期限,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所提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由于被告云XX股集团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所述累计向第三人支付了约3350万元、其中部分为支付给原告的本息、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远超过欠付原告的款项的事实成立,第三人当庭未认可被告云X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应主张,故本院确认被告云X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由于借款协议约定过利息计算方式,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承诺书》出具日起算,并结合被告偿还本金日期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实际产生了律师费和保全费,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邹X作为被告云南X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及收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云南X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不能举证证实被告存在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使用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对原告对被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
  二、被告X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5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9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4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5月1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12元,由被告云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赵国君律师,男,汉族,现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各类案件千余件,有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擅长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