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法律风险,一人公司的股东要瑟瑟发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定义解读,“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法理根基,但如果是一人公司,则有可能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将股东拉进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的规定【人格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人格混同”也有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