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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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排除法定继承?

作者:王仲楠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2026-10-13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在法律上具有怎样的效力?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依据婚内财产约定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从而排除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我代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案情背景

被继承人宋某戊于2025年去世,未设立遗嘱。原告宋某甲(被继承人之女)起诉要求分割宋某戊名下房产及存款。被告常某乙(被继承人之妻)辩称,宋某戊生前已通过《夫妻财产约定书》将房产约定为常某乙个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该房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房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财产约定书》及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三、代理思路

我代理被告常某乙一方。庭前,我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及办理时的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中,原告虽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司法鉴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宋某戊生前已将案涉房产权利转移给常某乙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产系宋某戊的个人遗产。关于原告主张的存款,因其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存款客观存在,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法成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一方依据有效约定取得财产所有权并完成公示登记后,该财产不再属于其个人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六、律师提示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及不动产的,建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同时,保留好约定签署过程的证据(如录音录像),可以在日后发生争议时有效证明约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王仲楠,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于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青岛市)。  业务专长:劳动争议纠纷、工伤纠纷、婚姻家庭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
1370220********72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