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娟|时间:2023年08月07日|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娟,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9日12时20分许,在济南市济阳区***工地宿舍内,被告人张三与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白酒瓶将胡某左前额处砸伤。经法医鉴定,胡某左额颞部皮肤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三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8月28日,张三赔偿胡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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