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XX与被告常州市XXXX有限公司、常州市XXXX有限公司、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约定利息计人民币 159 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刘XX系朋友关系,三被告因公司缺乏资金周转,从 2015 年 9 月起先后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并于 2021 年 2 月 1 日立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年息 10%计息。立据后被告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归还本息人民币叁拾万元。截止 2022 年 8 月 1 日,三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报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文起诉于贵院,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XX有限公司、刘XX共应向原告江XX归还借款本息共计 450000 元。此款由被告常州市XXXX有限公司、刘XX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 200000 元、于 2023 年12 月 31 日前归还 250000 元。
二、被告常州市XXXX有限公司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原告江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常州市XXXX有限公司、刘XX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纠纷全部了结,今后无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9110 元减半收取 955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4555 元由原告XX良负担 7277.50 元,被告常州市XXXX有限公司、刘XX负担 7277.50 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常州市XXXX有限公司、刘XX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