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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夫妻店”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作者:刘琳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6次举报

实务中,设立公司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律师最不建议设立的公司类型,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极大。那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呢?通俗来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

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大家在设立公司时同样需要避免的是,不要设立“夫妻店”,因为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同样存在被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最终夫妻二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裁判意见: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

 

律师评析:

目前关于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尚存争议。比如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与(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就此问题持截然相反的裁判意见。

笔者认为将《民法典》婚姻编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判断《公司法》股权实质来源同一性的依据,进而得出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构成及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结论,显属不当。婚姻编及公司法所保护的法益及调整的法律关系,最终追求的法律效果有各自的赛道,并不宜随意打破边界。公司法第58条第2款已经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中擅自将婚姻编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股东股权来源相联系,存在混淆概念的嫌疑。

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认定尚存争论,在设立公司时还是提醒各位应当避免风险,不以夫妻共同出资的形式设立公司。


刘琳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公众号“法游记”运营者,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