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患者高某(化名)因“颈部及胸背部酸痛伴胸闷气短5年”前往某市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就诊,并于当月接受三次手术治疗。术后,患者持续出现前胸至咽喉剧烈疼痛,多次联系院方,均被告知“静养即可”,未作进一步检查。
同年5月,患者因症状加重再次入院,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因家属拒绝冠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当日出院。5月21日,患者转入另一家医院(B医院)疼痛科治疗。5月29日,在接受手术约70分钟后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及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指出:
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障碍;
手术刺激为诱发因素;
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心脏疾病、未充分评估手术风险、未尽告知义务、延误治疗等过错;
该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责任(50%);
B医院及其他涉事医疗机构无过错。
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
原告(患者之子,经法院指定为监护人)诉请A医院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约152万元。
A医院辩称:
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申请重新鉴定;
患者及家属曾拒绝关键治疗,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部分费用(如律师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依据。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所涉司法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由具备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应予采信;
A医院在明知患者有长期胸闷病史的情况下,未进行必要的心脏专科评估,贸然实施非紧急手术,违反诊疗规范;
虽患者家属曾拒绝部分治疗,但不能免除医院在术前风险评估和告知方面的法定义务;
综合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确定A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B医院及其他机构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赔偿项目核定(按50%比例计算)
| 项目 | 金额(元) | 说明 |
|---|---|---|
| 医疗费 | 15,463.61 | 仅支持与本次事件相关的合理支出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800 | 8天×100元/天 |
| 死亡赔偿金 | 712,920 | 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488,420 | 因死者生前实际扶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计入死亡赔偿金 |
| 丧葬费 | 41,514 | 按标准核定 |
| 护理费 | 1,253.44 | 8天×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 |
| 交通费 | 1,960 | 酌情支持 |
| 鉴定费 | 21,300 | 必要合理支出 |
| 律师费 | 6,000 | 原主张11.87万元过高,酌减 |
| 小计(50%) | 644,815.53 | —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50,000 | 单独支持,不按比例分担 |
最终判令:A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4,815.93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两个关键医疗法律问题:
术前评估不可流于形式。对于有心血管症状主诉的患者,即使以其他系统疾病为主诉,也应进行基础心脏筛查,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漏诊+高风险操作=重大过错。在未排除严重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一旦诱发致命并发症,即便非直接致死原因,也可能构成同等以上责任。
同时,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体现了对特殊弱势群体(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生存权益的司法保障;而对高额律师费的酌减,则提示当事人合理维权、避免过度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