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漏诊心脏病致手术后死亡,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一起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解析

发布者: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2025年12月15日209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患者高某(化名)因“颈部及胸背部酸痛伴胸闷气短5年”前往某市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就诊,并于当月接受三次手术治疗。术后,患者持续出现前胸至咽喉剧烈疼痛,多次联系院方,均被告知“静养即可”,未作进一步检查。

同年5月,患者因症状加重再次入院,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因家属拒绝冠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当日出院。5月21日,患者转入另一家医院(B医院)疼痛科治疗。5月29日,在接受手术约70分钟后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及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指出:

  • 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障碍

  • 手术刺激为诱发因素

  • 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心脏疾病、未充分评估手术风险、未尽告知义务、延误治疗等过错;

  • 该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责任(50%)

  • B医院及其他涉事医疗机构无过错。

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

原告(患者之子,经法院指定为监护人)诉请A医院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约152万元。

A医院辩称:

  1. 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申请重新鉴定;

  2. 患者及家属曾拒绝关键治疗,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3. 部分费用(如律师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依据。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所涉司法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由具备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应予采信

  • A医院在明知患者有长期胸闷病史的情况下,未进行必要的心脏专科评估,贸然实施非紧急手术,违反诊疗规范

  • 虽患者家属曾拒绝部分治疗,但不能免除医院在术前风险评估和告知方面的法定义务;

  • 综合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确定A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B医院及其他机构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赔偿项目核定(按50%比例计算)

项目金额(元)说明
医疗费15,463.61仅支持与本次事件相关的合理支出
住院伙食补助费8008天×100元/天
死亡赔偿金712,920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488,420因死者生前实际扶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计入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41,514按标准核定
护理费1,253.448天×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
交通费1,960酌情支持
鉴定费21,300必要合理支出
律师费6,000原主张11.87万元过高,酌减
小计(50%)644,815.53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单独支持,不按比例分担

最终判令:A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4,815.93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两个关键医疗法律问题:

  1. 术前评估不可流于形式。对于有心血管症状主诉的患者,即使以其他系统疾病为主诉,也应进行基础心脏筛查,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2. 漏诊+高风险操作=重大过错。在未排除严重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一旦诱发致命并发症,即便非直接致死原因,也可能构成同等以上责任。

同时,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体现了对特殊弱势群体(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生存权益的司法保障;而对高额律师费的酌减,则提示当事人合理维权、避免过度支出。


  • 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
  • 15504462274
  • 3122000********6G
  • 朝阳区建设街1469号
华律入驻年份 5
  • 5年 入驻华律
  • 6次(优于88.9%的律所) 用户采纳
  • 1次(优于79.78%的律所) 用户点赞
  • 540675分(优于99.97%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9篇(优于91.95%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