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劳动者刘某(化名)与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高速公路项目工地从事施工作业。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760元,实际发放记录显示其月均收入达10240元。
同年4月25日晚,刘某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因水泥输送管道突然晃动撞击,致其左手环指近节骨折。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虽将其送医治疗,但既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直至2023年12月,经刘某自行申请,当地人社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024年9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用人单位始终否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赔偿,合计约27.4万元。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参保是否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社保补缴请求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仲裁委查明与认定
尽管用人单位辩称“不认识该员工”,但刘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资银行流水、项目人员名单及工伤认定书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鉴于刘某工作时间较短(仅一个月余),仲裁委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十条,参照2022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655元作为其本人工资标准;
关于护理费,因刘某未住院治疗,不符合支付条件;社保补缴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依法驳回。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立案之日起解除;
用人单位支付刘某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3,940.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585元(6655元×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585元(6655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275元(6655元×5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19,965元(6655元×3个月)
医疗费:3,966.51元
交通费:3,564元
支付经济补偿金3,327.50元(因工作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驳回关于护理费、社保补缴等其他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未参保工伤”纠纷,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知情”“非正式员工”等理由逃避工伤责任。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即应依法参保;
未参保不等于免责。一旦发生工伤,所有法定待遇将由单位“自掏腰包”,成本远高于正常缴费;
劳动者应主动维权。即使单位不配合,也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资标准有兜底保障。若实际工资难以核定,将按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确定,确保劳动者基本权益不受损。
法律依据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