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原告因腰痛前往某省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腰椎管狭窄,并接受了微创介入治疗。同年11月26日,原告因“臀部及左下肢疼痛9月余,加重伴腰部疼痛及右侧下肢麻木1月余”前往某市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就诊。
入院后,被告医院以“腰椎间盘突出症、马尾综合征、腰椎管狭窄症”收治,并于11月29日实施“内镜下腰椎髓核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鞍区麻木、尿便失禁等症状,病情明显加重。同年12月16日,原告转入另一三甲医院接受翻修手术,术中诊断为“腰椎间盘微创术后复发、继发性腰椎管狭窄、马尾神经综合征、硬膜及神经根粘连、神经根袖破裂”。
鉴定与争议焦点
诉前,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该过错与原告术后神经功能恶化、需再次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系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
诉讼中,被告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两份鉴定意见一致确认: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原告损伤加重并需二次手术的全部原因。同时,鉴定认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与营养期各为90日。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入院时已存在马尾综合征表现,其术后症状可能系疾病自然进展所致,不应全部归责于医院;此外,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金额过高,律师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两次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在手术中未能有效解除神经压迫,反而造成神经根袖破裂,直接导致原告出现鞍区麻木、尿便失禁等严重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对原告健康权的侵害;
因诊疗行为系医务人员履行职务行为,且过错原因力为100%,故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尿便失禁对其日常生活、社会交往造成显著影响,确有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代理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合计151,727.10元):
医疗费:63,921.1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天)
护理费:15,093元(90天×167.70元/天,按居民服务业标准)
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
误工费:56,583元(180天×314.35元/天,按批发零售业标准)
交通费:500元
鉴定费:9,03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驳回原告关于律师代理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脊柱微创手术中神经保护的重要性。马尾综合征属骨科急症,若术中操作不当或减压不彻底,极易造成不可逆神经损伤。医疗机构在开展高风险手术时,应严格评估指征、规范操作流程,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若经鉴定确认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即使患者原有基础疾病,亦不能当然减轻医方责任——关键在于过错是否直接导致损害加重。
本案也提醒患者:遭遇疑似医疗损害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申请专业鉴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