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患者马某(化名,女)因发现乳腺肿块,入住吉林省某三甲综合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乳腺外科接受治疗。经术前检查评估后,A医院于当月为其在全身麻醉下实施“乳腺肿物切除术”。
术后,患者未按预期苏醒,随即被转入重症监护室(ICU)抢救。经多学科会诊及持续治疗一个多月,患者生命体征趋于稳定,但仍处于无意识状态。家属提出希望进行高压氧治疗,因A医院本部无相关设备,在取得家属同意后,患者于2020年9月转至A医院下属分院继续接受高压氧及康复治疗,直至2021年5月。
在此期间,A医院为患者垫付了ICU治疗费、分院高压氧治疗费及护理费等共计约39.7万元。后因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争议,患者家属以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A医院则提起反诉,请求返还其垫付的全部费用。
司法鉴定与责任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评估。鉴定意见认为:
A医院在麻醉管理或围手术期监测中存在过错;
该过错与患者术后长期昏迷、需持续医疗支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以主要责任为宜。
法院采纳上述鉴定意见,认定A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费用核算与判决要点
关于医疗费损失,法院结合医保支付情况、个人实际支出及鉴定意见中“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比例,逐项核减后确认合理损失如下:
2020年7月至8月住院期间:个人实际支付58,083.47元,其中2,829.41元用于治疗自身基础疾病,合理部分为 55,254.06元;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住院期间:个人支付113,628.68元,其中77.88元属自身疾病支出,合理部分为 113,550.80元;
门诊费用:1,199.85元(有票据且与损害相关)。
以上合计合理医疗费为169,004.71元,按70%责任比例计算,A医院应赔偿118,303.30元(判决书中列示为119,147.50元,含四舍五入差异)。
针对A医院提出的反诉,法院认为:
“相关治疗系因医院过错所致,属损害后果的延续,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故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 119,147.50元;
驳回A医院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以下几个重要法律原则:
过错与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要件,即使患者存在基础疾病,只要医疗机构的过错对损害后果起主要作用,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损失填补原则要求法院在核算医疗费时,剔除与损害无关的自身疾病治疗支出,确保赔偿精准合理;
医疗机构因自身过错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不得转嫁患者,即便以“垫付”名义先行支出,亦无权追偿;
司法实践中对“主要责任”通常量化为70%左右的赔偿比例,体现了过错程度与责任承担的对应性。
该案对规范麻醉及围术期管理、明确医患双方费用负担边界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