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6日,患者李某某(化名,女,36岁)因“停经38周+2天,发现高血压1天”入住长春市某三甲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待产。入院诊断包括:妊娠期糖尿病、子痫前期、瘢痕子宫、甲状腺功能减退等高危因素。次日,A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手术,顺利娩出一活女婴。术后第2日,患者出现腹泻症状,但未进一步查明原因。1月11日,在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A医院准予其出院,并嘱咐监测血压血糖。
出院后,患者持续腹泻并出现间断发热(最高体温38.3℃),于1月19日前往德惠市某医院(以下简称“B医院”)就诊。B医院接诊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当日患者即被转至吉林省内另一大型综合医院(以下简称“C医院”)急诊科。
入C医院时,患者已呈严重脓毒症、感染性休克状态。尽管C医院迅速启动抢救流程,给予液体复苏、升压、广谱抗生素等规范治疗,并收入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但患者病情急剧恶化,于次日(1月20日)上午10时18分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诉讼与鉴定
患者家属(包括其父母及两名未成年子女)认为A、B、C三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遂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7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当事人共同选定,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2022年11月15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A医院:在患者剖宫产术后出现腹泻时,未深入分析病因、未充分评估感染风险,违反围术期注意义务,其过错与患者后续发生脓毒症并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30%;
B医院:在接诊及转诊过程中未给予必要的抗感染治疗,存在轻微过错,与死亡后果有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
C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处置及时得当,无过错,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上述鉴定意见,认定:
A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B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C医院不承担责任。
经核算,原告方合理损失包括:
医疗费(仅限产后相关支出):6,315.49元
死亡赔偿金:712,920元(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年)
丧葬费:41,514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268,631元(两名未成年子女)
交通费:1,000元(酌定)
鉴定费:7,8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酌定)
律师代理费:35,000元(酌定)
最终判决如下:
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2,704.15元;
B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6,936.50元;
驳回原告对C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其他过高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围产期感染管理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在面对高危孕产妇时,不仅需关注分娩过程本身,更应高度重视术后并发症的早期识别与干预。即使患者生命体征暂时平稳,若出现异常症状(如持续腹泻、发热),亦应警惕潜在感染风险,避免过早出院或延误治疗。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在转诊危重患者时,应确保基本支持措施到位,切实履行首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