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薇娜,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股东。
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春市***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8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长春市***客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68800元,于2023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二、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双方之间就本案所涉纠纷不再有任何纠葛。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3年10月15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