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告,女,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A,女,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凌宇、张莹,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B,男,住吉林省德惠市。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立案与审理程序: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A、被告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B均到庭参加诉讼。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 250000元(其中转账 120000元,物品价值 130000元,目前差额为 73507 元,对账双方无异议)。
3.判令被告返还赠送的衣服、鞋子等物品,若无法返还则按总价值折算后偿还。
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额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3.案件事实背景: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B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登记结婚,现处于婚姻存续期间。2024 年原告发现被告B与被告被告A相识,并私自向其转账及购买物品。自 2022 年至 2024 年,被告B陆续转账给被告A120000元,并通过邮寄和线下购买等方式赠与价值130000元的物品,这些款项和物品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未经原告同意。
二、被告答辩意见
1.被告被告A辩称
1.同意赠与合同无效,但认为案涉账款不应返还。理由是其已向被告B转回部分款项,剩余小额转账是被告B自愿行为,且财产已转移,无返还法律依据。同时,其作为主播,与被告B之间的赠与关系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告无请求权基础。
2.否认收到部分物品,且认为原告仅能证明被告B购买商品,不能证明其确实收到,所以不应返还。
2.被告被告B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认为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权益,应属无效,愿意返还财产。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B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B赠与被告A的行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部分,由于判决书未提及具体判决结果,暂无法明确。但通常情况下,基于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被告A应返还所收受的款项及物品或按价值折算赔偿,对于逾期还款损失及诉讼费用的承担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后续需关注法院的完整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