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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书

发布者: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2023年11月06日 4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宋**,女,汉族,1988年****日出生,原籍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祝城,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新疆****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准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党**,职务: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祝城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诉称:申请人是当事人宋*死者的女儿,当事人宋*是被申请人公司职工,于2022年7月11日进入该家公司工作,职务为司机。2022年7月27日下午13时,当事人宋*驾驶牌号为鲁H17***的车在卸下一批货物,前往下一地点装货路上,在新疆乌鲁木齐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省道S239线49公里加500米处附近,发生汽车连环相撞事故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当事人宋*死于交通事故所致的双侧肋骨骨折胸部脏器损伤大出血。综上,申请人的父亲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受伤,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宋*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仲裁。

申诉请求:1、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宋*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无故缺席。

经庭审查明:2022年7月11日宋*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2022年7月27日13时41分,宋*驾驶的鲁H17***车辆在S239线49公里+500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宋*在工作中受被申请人单股东位刘*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单位刘*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所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另查:被申请人单位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汽车修理与维护;土石方工程;煤炭的销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成员为:党**,崔**;股东为:刘*,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宋*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宋*在工作中受被申请人单位的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宋*所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宋*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27日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委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将相关法律文书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委可以缺席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决如下:

一、宋*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27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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