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提起诉讼
法院:职工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当日17时14分打卡下班,至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这段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经查明,当日小王下班后,因天气原因到职工宿舍避雨,22时10分左右离开宿舍回家,符合常理,应属在下班合理时间内。 其二,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合理路线”?经查明,事故发生地位于公司与小王家之间,而且是必经路段,应属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且小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故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保留重要证据更利于工伤认定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证据,除判定双方责任外,还能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证明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以利于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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